党支部工作考查办法
第一条 为落实党建工作目标与责任,调动党务干部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, 以加强党支部建设为抓手,切实推进学校党建工作,特制订本考查办法。
第二条 党委对支部工作每年查核一次,时间为当年6月底。
第三条 查核工作由党办组织实施。
第四条 查核的主要内容:
(一)支部制度建设情况;
(二)支部组织活动开展情况;
(三)对党员教育和治理情况;
(四)组织成长工作情况;
(五)联系、办事群众情况;
(六)完成党委下达的工作任务情况;
(七)组织落实精神文明建设情况;
(八)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情况;
(九)围绕中心工作履行岗位职责情况;
(十)党员先锋榜样作用阐扬情况等等。
第五条 查核方法:
(一)党支部按要求编写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,经支部大会通过后在规按时间(每年3月报计划,12月报总结)交党办;
(二)党支部认真填写《党支部工作手册》和《党支部工作年度查核表》,在规按时间(6月底)交党办备查;
(三)党办按查核内容和要求进行逐项查核,提出初步查核意见;
(四)召开党委会审议党办查核意见,认定各支部查核等次;
(五)查核等次分为优、良、合格、不合格四档,采用分数统计法评定。查核的10项主要内容每项各10分,共100分。查核总分90以上为优,80-89为良,60-79为合格,60以下为不合格。
第六条 党委对查核为不合格的党支部委员会进行集体诫勉谈话,指出不足,明确努力标的目的,提出改进办法。诫勉谈话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主持,至少要有两名党委委员参加,党办负责记录。
第七条 查核为不合格的党支部,取消其保举、表彰优秀党员、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资格。
第八条 查核为优的党支部,命名为年度先进基层党组织,予以表彰和奖励。
第九条 持续两年查核不合格的党支部,支部书记人选应酌情作出调整。对下拨党费尺度调整。
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注释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